孕期、哺乳期女教职工周转住房管理规定(修订)

文章来源:       时间:2014-10-30  点击次数:   [ 字体:  ]  

孕期、哺乳期女教职工周转住房管理规定(修订)

为照顾我校女教职工孕期、哺乳期的工作和生活,保证周转房的有效使用和管理,经广泛征求女教职工的意见和学校工会委员会、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及教代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研究,教代会工会联席会议决定,制订本规定。

一、房源性质:周转住房是为解决我校孕期、哺乳期女教职工生活、工作特殊困难提供的校内房源,共十套公寓,属于学校特殊照顾性周转住房。凡申请该住房的女教职工及相关单位,务必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

二、享受人员范围及条件:

怀孕满五个月至婴儿出生后满一周岁的,且工资按结构工资发放的编制内孕期、哺乳期女教职工(已在学校购买过住房或者已从学校分配租住一房一厅以上房型住房的除外)。

三、申请办法:孕期、哺乳期女教职工在怀孕满五个月至婴儿出生后满九个月期间,填写孕哺期女教职工周转住房申请表,并凭医院出具的预产期证明或婴儿的出生证明,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担保意见和学校人事部门进行身份认证后,报学校工会审批,学校工会根据申请人及房源情况通过审批后,由申请人到后勤部门办理入住手续。凡不在申请期内申请者不予受理。以上手续申请前可先向学校工会咨询周转房房源情况,以免进行无效申请。

四、入住周转房及退房规定:

1、申请人获得审批后,须在安排房间后一周内到后勤部门办理入住手续,超过一周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放弃申请。

2、因周转房数量有限,孕期、哺乳期女教职工只可以在怀孕满五个月起,至婴儿出生后满一周岁的当月止在周转房入住,在婴儿一周岁生日后十天内须办理退房手续并搬离周转房,以便学校可以照顾更多更迫切需要的新申请人。如孕期、哺乳期女教职工属现役军人配偶的,可以适当推迟退房时间,但不能超过半年。

3、周转住房仅限申请者本人家庭使用,不得将住房转让给他人或转租他人使用。

4、在居住周转房期间,如申请人因各种原因从学校离职、退职、被开除等离开学校行为的,须在发生以上变动之日起十天内办理退房手续并搬离周转房。如未及时搬离周转房,学校有权处置房屋内行李物品并收回住房。

5、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师公寓入住协议》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房租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六、孕期、哺乳期女教职工享受周转房的视同已租住学校提供的宿舍,其享受住房补贴待遇按照师(珠)校发【2011】36号《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关于发放住房补贴的实施办法》文件规定执行。

七、违约责任:

为保证该住房的周转性,凡入住周转房的孕期、哺乳期女教职工,务必本着诚信的原则于保障期满妥善解决搬离事宜,担保单位也要督促入住人按期限搬离原申请的周转住房。如孕期、哺乳期女教职工超期不搬离者,按以下违约责任处理:

1、学校不再为违约孕期、哺乳期女教职工所在单位审批新的周转房,直至违约孕期、哺乳期女教职办理退房手续并搬离

2、超期搬离期间的房租按照原房租的四倍在申请人的工资中直接扣除;超期二个月者,从第三个月起按照原房租的十倍从申请人的工资中直接扣除。

3、如私自将周转住房屋转让给他人或转租他人使用的,学校予以收回住房,并收取除正常房租外的十倍以上违约金,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且取消租住资格和取消获得学校提供的其他形式的住房补贴资格(参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师公寓入住协议)。

八、此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定《关于“孕哺期照顾住房”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九、此管理办法由校工会委员会解释,实施过程中针对具体情况可以补充相关规定。

孕哺期女教职工周转住房申请表

姓 名

工作单位

出生年月日

职 称

民族

学 历

职 务

现住址

预产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本人承诺: 一定遵守学校“孕期、孕哺期女教职工周转住房管理规定(修订)”,并于 年 月之前搬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人单位领导意见

同意 同志的申请,同时担保申请人按“孕期、哺乳期女教职工周转住房管理规定(修订)”办理退房并如期搬离,如申请人不按期搬离,本单位不再为他人申请周转房,直到申请人搬离。

领导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人事部门

意见

同志 (是/否)我校在职结构工资教职工,其工资每月从学校财务发放。

经办人: 人事处公章 年 月 日

工会

意见

经办人 : 工会公章 年 月 日

后勤部门

意见

经办人: 后勤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注:1、请参阅《关于孕期、哺乳期女教职工周转住房管理规定(修订)》

2、提交本表时应同时提交医院出具的预产证明或婴儿出生证明。

3、本表一式四份(工会、人事、总务及本人各留存一份)

附件1:孕期、哺乳期女教职工周转住房管理规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