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发展】共青团工程技术学院委员会推优入党条例(试行)

文章来源:       时间:2017-04-11  点击次数:   [ 字体:  ]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组织的发展对象,是党对共青团提出的要求,也是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程序》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共青团工程技术学院委员会推优入党条例(试行)》。

第一章     推优对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状况。

2、 热爱党,热爱祖国和人民,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具有无私奉献、勇于牺牲的精神,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

3、 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党的纪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坚持保卫党和国家的利益。

4、 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不隐瞒自己的观点,不歪曲事实真相,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支持好人好事,反对坏人坏事,对不良倾向敢于斗争,敢于碰硬。

5、 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关心集体,具有团队精神,热心为同学服务,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6、 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在学校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在学习和日常的社会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

7、 凡团的关系在我院的共青团员,年龄在28周岁以下,并递交入党申请书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满一年的团员。

8、 要求入党的团员,必须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并通过党课学习,拿到党课结业证书。

9、 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优良,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二、有下列情形者可优先向党组织推荐:

    1、获得市级、校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在特殊时期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模范,提出过入党申请,团组织可优先向党组织推荐。

    2、在校、院两级担任职务的学生干部,视其工作表现,可由学院团委征求学生干部所在组织、所在团支部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三、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推优”对象:

    1、在上一学期考试考查课程中有不及格者(包括选修课);

    2、在校期间所有课程有2门以上不及格者(包括选修课);

    3、考勤记录中有旷课、迟到、早退记录者;

    4、推优期间有欠费情况的学生;

第二章    推优程序

一、团组织对经考察已基本具备发展条件的优秀团员,以团支部为单位,按照“推优”工作程序,有计划的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一般一年进行二次,安排在每年4月及10月进行。

二、学院团委召开团支书会议,对推优提出要求以及推优名额,并指派团委组织部干事一对一的对各个团支部推优会议进行记录;

三、团支部对申请入党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满一年并拿到党课结业证的团员青年,在广泛听取团内外有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团员本人具体介绍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及工作情况。团支部全体成员进行民意测验确定推优名单;

四、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民意测验结果,初步确定推荐对象,并填写《团支部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附件1)连同个人总结、党课结业证书原件上报给学院团委;

五、学院团委认真审核各团支部上报推优名单,审核合格上报党组织。

第三章    推优工作要求

   一、推优工作实行“申报答辩”制度,对于未提出申请者,坚决不予讨论和推荐;

   二、在党员发展工作中,团支部应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反映积极分子的思想情况,协助做好培养考察工作;

   三、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全面地、客观公正地衡量推荐对象,不能走过场;

   四、没有按照推优程序确定的名单不予发展,并取消该团支部的当次推优资格;

   五、推优对象如下次推优时间前未被发展,应由团支部重新推荐。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共青团工程技术学院委员会所有。





共青团工程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