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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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应事先向学校教学部教务办公室提出延期报到申请,延期报到申请需附家长签名,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延期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申请延期报到或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指定医院统一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不予取得入学资格,经本人申请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准予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教学部教务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学院(部)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应缴纳本学年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视为在校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权益。

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又无正当理由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六条 学校对各类教学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获得批准方为有效。

学生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3天(含)内由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两周以(含)内由学院(部)主管领导批准,两周以上由学院(部)批准后报教学部教务办公室备案。学生应将准假证明及时报任课教师。

因病请假须持医院诊断证明。如患急病可先口头请假,但须在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请假结束后,须按时销假;若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八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按旷课处理。旷课课时数按以下方法计算:课堂教学按课表规定的学时计;实习、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按每天5课时计;迟到2次按旷课1课时计;早退按照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续假未准而逾期不归,视同旷课。

在一学期内,旷课达到10课时(含)以上者,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关于违反考试纪律的认定办法》及《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选课与修课

第十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选课,长学期选课原则上不少于18学分,不超过28学分,小学期选课原则上不少于2学分,不超过6学分。

学生按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学习进程,可以跨校、跨学院(部)、跨专业(方向)、跨年级选课,鼓励学生自主选课。

第十一条学生可在修读本专业课程同时,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或双学位课程。

第十二条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选课手续。通识课选课由学校统一组织,采用网络选课方式,选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17-18周(小学期选课安排在本学年第二学期期中)。其他课程选课由开课单位组织。学生应在学院(部)教学管理人员指导下,按学校规定进行选课。

未注册学生不得选课,已选课程无效。学生未选课不得参加相关课程考核和取得相应学分。长学期课程在开学第一周内可退、补选,小学期课程一经选定,不得退选。选课后不参加该课程学习者,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重修与补修

第十三条必修课程经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程经补考不及格,可重修,也可另外选修其他课程替代。学生修读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旷考、考试违纪作弊,必须重修。

重修课程成绩按照正常考核成绩记载,但在成绩记录中注明重修。

学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重修课程总数不得超过8门次,超过部分只能在结业后申请补修。

重修原则上跟班学习,重修人数较多的课程,开课单位可另行编班。

第十四条学生在基本学习年限(4年)内达到结业条件但未达到毕业条件以及达到毕业条件但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离校后可以申请补修未修完的课程和已及格但成绩不满意的课程,成绩按照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补修课程按《学生修读课程有关学费收取暂行规定》缴费。

第十五条 需重修、补修的课程如已不再开设,由学生填写《课程替代申请表》向开课单位申请,由开课单位指定内容相近、教学要求及学分相当、以前未修过的课程代替,获批准后由学生所在学学院(部)报教学部教务办公室备案。学生重修、补修课程须于开课后一周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免修与免听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一)入伍学生退役后返校学习可以申请免修体育课、军事理论课,成绩按95分计。

(二)港澳台学生可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但同时须选学分相当的选修课程替代。

(三)学生因健康原因可以申请免修体育课,但同时须选学分相当、内容相关的选修课程替代。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应在该课程开课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开课单位审核批准,报教学部教务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以下情况学生可以申请免听:

(一)因重修导致上课时间冲突的,可以申请免听重修课程,一般一学期内不得超过2门。

(二)因健康原因经批准在家自学的,可以申请免听自学课程。

(三)结业、毕业后未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继续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免听补修课程。

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等如非重修、补修,不允许免听。

学生申请免听课程,应在该课程开课后一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单位审核批准,报教学部教务办公室备案。

获准免听的学生仍须根据任课教师要求,按时完成课程作业、参加实践教学环节和考核。不按要求参加上述教学活动的,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按0分计算。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历年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获该课程学分。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制(A优秀,B良好,C中等,D及格,F不及格),D以上获该课程学分,或采用二级制(P通过,F不通过),P获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 课程总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和期终考核成绩组成。过程考核包括考勤、课堂作业、课后作业、实验、随堂测验等,占总成绩40%-70%,期终考核包括试卷(开卷、闭卷)、论文、调研(实验、课题研究)报告、作品、面试等,占总成绩30%-0%。。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读某门课程时,旷课2次或达到课程总时数九分之一,请假缺课达到课程总时数六分之一,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交卷,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记为零分。

考试作弊或严重违纪,考试成绩记为零分。

在课程考核中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含论文、实验报告、实习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等),成绩记为零分。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可申请缓考:

(一)教学计划内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应参加其中一门课程考试,其余课程可申请缓考。

(二)毕业年级学生报考研究生或参加就业考试等活动,与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可申请三门(含)以内课程(含辅修、双学位课程)缓考。

(三)本人患病、直系亲属去世或遭遇其他突发事故需要请假可申请缓考。

(四)凡申请缓考者均须于考试前按《学生申请缓考条件及流程》(见教学部教务办公室网页)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审批,报教学部教务办公室备案。如患急病不能及时办理缓考手续,应向班主任请假,班主任向学院(部)主管领导汇报,并在考试后3天内补办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缓考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随补考同时进行。放弃缓考的,按旷考处理。

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安排在长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成绩按卷面分数录入,高于60分的成绩系统默认为60分,不及格按卷面实际分数记。

被取消考试资格、旷考、考试违纪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四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课程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五分制绩点与百分制、五级制的关系见表一,我校目前采用五分制绩点办法。四分制绩点与百分制、五级制的关系见表二。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二次专业选择制度。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在大学一年级进行,只转一次。学生须登陆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下载《转专业申请表》,打印后报送转入学学院(部),参加转入学学院(部)考核,经转入和转出学学院(部)批准后报教学部教务办公室核准。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的。

(二)未经注册的。

(三)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四)欠缴学费的。

(五)体育类、艺术类和非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

(六)专科升本科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回。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专业所获学分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分互认暂行管理法》处理。

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 下列情况不得转学:

(一)入学不满一学期的。

(二)拟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和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本科三年级(含)以上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学,经两校同意及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办理转学;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办理转学。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八章 休学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特殊原因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8年)内通过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参军入伍。

2.出国留学。

3.自主创业。

4.因身心健康、家庭经济问题难以继续学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1.因身心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2.受相关纪律处分,规定需休学的。

3.学校认为有必要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期为单位,一次申请不得超过2学年,最多可以申请休学两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4学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院(部)审核批准,报教学部教务办公室备案。

休学被批准后,学生应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休学等原因保留学籍期满,学生应在开学前到所在院(部)办理复学手续,经学院(部)审核、学校批准,方可复学。

因健康原因休学的学生,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痊愈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提出复学申请。

第三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每学年获得学分低于36学分,对其实行试读,试读一年后获得学分仍然达不到该要求的。

(二)第四学年获得学分低于教学计划总学分90%的。

(三)连续旷课2周或者一学期旷课累计40节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的;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以上(含)不申请复学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不宜继续休学的。

(六)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的。

(七)学校认为应予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学籍变动申请表》,由所在学院(部)联系家长确认退学原因。学院(部)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将此表送交教学部教务办公室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教学部教务办公室办理退学手续。

学校对学生进行退学处理的,需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充分调查事由并确认后,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并附证明材料,报教学部教务办公室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因无法直接向学生本人或其家属送达退学决定书的,由学校在学校公告栏、教学部教务办公室网站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60日内未见答复的,视为送达。学校上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 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基本学习年限(4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符合《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完成主修专业学业的同时,参加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等培养模式学习,达到相关教学计划要求,符合《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证明其参与相关培养模式学习的辅修专业证书、双专业证书、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前毕业。

(一)修读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为85(含)分以上,课程没有不及格成绩。

(二)未受过任何违纪、违规处分。

(三)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官方和专业学术团体的三等奖以上表彰奖励,或获得国家级专利发明,或在SCI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或其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可的突出成绩。

第四十一条 提前毕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学校不接受提前一学期毕业申请。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应在第六学期第10周前提出,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生提前毕业后,第四学年学费缴纳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费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90%(含)以上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其他条件符合毕业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尚未解除者,按结业处理,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必须办理离校手续。

结业学生离校后4年内通过补修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及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换发毕业证和授予学士学位。因受留校察看处分按结业处理的,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已经毕业但学习成绩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在离校后4年内通过补修课程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在校学习一年(含)以上中途退学的,或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学习成绩未达到毕业和结业要求的,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退学者,学校可出具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已经毕业但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学习成绩未达到教学计划要求的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且不能申请补修剩余课程和申请相关证书,学校可以可出具已修课程的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双专业)、学位证书(含双学位)及结业证书的发放,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请换发、补发证书,须在规定年限内的每年4月1日至30日向教学部教务办公室提交申请,在规定年限之外提出申请,学校不再受理。

补发的各类证书,发证日期按补发证书日期填写。

肄业、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学校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部负责解释。

表一 五分制绩点与百分制、五级制的关系

百分

100~90

89~80

79~70

69~60

<60

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五级

A(优)±

B(良)±

C(中)±

D(及格)±

F(不及格)

绩点

4.5±0.3

3.5±0.3

2.5±0.3

1.5±0.3

0

98

95

92

88

85

82

78

75

72

68

65

62

<60

A+

A

A-

B+

B

B-

C+

C

C-

D+

D

D-

0

4.8

4.5

4.2

3.8

3.5

3.2

2.8

2.5

2.2

1.8

1.5

1.2

0

注:在A、B、C、D后附加“+” “-”,视同在该等级绩点上加减0.3。

表二 四分制绩点与百分制、五级制的关系

百分

100~90

89~80

79~70

69~60

<60

五级

A(优)±

B(良)±

C(中)±

D(及格)±

F(不及格)

绩点

4.0-3.7

3.4-2.7

2.4-1.7

1.4-0.7

0

100-97

96-94

93-90

89-87

86-84

83-80

79-77

76-74

73-70

69-67

66-64

63-60

<60

A+

A

A-

B+

B

B-

C+

C

C-

D+

D

D-

0

4.0

4.0

3.7

3.4

3.0

2.7

2.4

2.0

1.7

1.4

1.0

0.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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