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工会工作试行条例
(2010年12月26日修订稿)
根据中国工会十大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结合北京师范大学多年来工会工作的实践和珠海分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总 则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工会,是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党委和北京师范大学工会领导下由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它具有产业工会相同的阶级性质、地位和作用。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工会,遵循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培养有社会主义道德观的高素质人才,为把我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综合改革实验区,发展成为开放式、国际化、有特色、应用型的一流大学,发挥工会应有的作用。
工会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和学校所需、教职工所急、工会所能的指导思想,密切结合学校的中心工作,根据群众组织的特点,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向会员宣传马克思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进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育,弘扬分校精神,引导会员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关系,发挥联系教职工群众的纽带、桥梁作用。
工会和行政在根本任务和利益上是一致的。工会要尊重、支持和维护校长和行政系统的行政职权,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大局,动员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行政各项工作任务;对各级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进行民主监督,组织并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同各种不良倾向做斗争。
工会工作应该坚持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依靠群众,根据群众的愿望和要求,采取群众乐于接受的形式,开展活动。工会开展活动要用民主的方法,吸引诱导的方法。工会干部要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做广大教职工的知心朋友,努力把工会办成“教职工之家”。
第一章 任务
第一条 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向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
第二条 团结教育教职工认真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搞好本职工作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校园紧密结合起来,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需要,努力钻研业务,以主人翁的精神,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坚持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
根据上级规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校长的支持下,校工会协同有关部门,组织筹备教职工代表大会,贯彻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提案。
各级工会的主要干部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同级党政有关会议。
学校讨论工作计划、部署中心工作及其他重大问题,工会应委派代表参加,积极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中,积极支持群众提出的改革、创新等合理化建议,倡导树立群众在各项工作中的好思想、好作风,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五条 维护教职工的学习权利,积极支持教职工开展学习活动。
第六条 关心教职工生活,协助行政办好集体福利事业,开展群众中的互助互济,发扬“一人有事大家关心的共产主义精神”,关心女教职工的问题。
第七条 积极开展群众性文艺、体育活动,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增进教职工身心健康。
创造条件,使教职工有业余活动场所。
第八条 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九条 坚持工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加强基层工会工作。接收新会员时,要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
第二章 组 织
第十条 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工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校工会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
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校工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四至六人,委员若干人。由校工会正、副主席,各部部长组成常务委员会。校工会设办公室,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校工会设生活、文娱、体育等若干工作部。工会委员会可聘任各部部长,各部可聘请若干干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 校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等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闭会期间向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部和各部门建立部门工会或工会小组。部门工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3人,工会小组设组长和副组长1至2人。
第三章 工会干部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工会小组长,一律经民主选举产生。校工会委员会和部门工会委员会及工会小组每4年改选一次。。
第十五条 工会干部的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工会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作风民主,为群众所拥护;年富力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有创新精神和工作干劲。工会干部的配备要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条件,校工会主席要选配有较高文化、有业务知识、有群众威望和组织能力、适合做知识分子工作的相当副校级干部担任。
教职工兼职的工会干部,应参照同级同类兼职的党政干部计入教学、行政管理工作量或给予适当的教学或行政管理工作量补贴。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工会工作制度,各级工会组织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评选表彰工会积极分子,通过举办研讨会、短期轮训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会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四章 各级工会的职责
第十七条 校工会的职责
1、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2、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上级工会有关工作部署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布置工作任务,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并组织交流工作经验,开展评选先进、推荐劳动模范等工作。
3、组织筹备开好会员代表大会,选好代表,向大会做工作报告。
4、在党委领导和校长支持下,协同有关部门组织筹备教职工代表大会,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的作用,按代表的要求、建议和工作需要召开各种会议。
5、组织开展各种工会活动,丰富教职工生活,推动校园文化建设,构建和谐校园。
6、指导、帮助部门工会或工会小组开展工作。
7、做好教职工的团结教育工作,关心青年教职工的进步和成长。
8、负责教代会期间日常工作,根据财务规定掌握好工会财务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部门工会的职责
1、在分校工会和党支部(党总支)的领导下,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发挥部门工会的作用,关心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2、传达、贯彻、落实分校工会的工作计划、任务、要求。
3、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听取会员对本单位的工作意见、建议。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审议院、系工作。
4、学院、部召开院务会、部务会或党政联席会,研究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和学院、部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时,部门工会主席应参加会议)
5、做好宣传教育、表扬先进工作。
第十九条 工会小组长的职责
1、完成分校工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2、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及有关的政治活动、文体活动等。
3、关心和了解工会会员的工作、思想、生活等情况,做好团结教育工作。
4、协助行政搞好安全工作和劳动保护等各项工作。
5、经常听取会员对本单位及有关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反映。
6、发展会员,收缴会费。
7、开好小组民主生活会。
第五章 本条例的通过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施行和修改。
附件1: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工会工作试行条例(2010年12月19日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