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认定办法
师(珠)教发[2012] 4号
为严格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培养诚信意识,树立优良考风,特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下列情况认定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
1、不按规定将书包、笔记、资料、录放音机、MP3、电子词典、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以及无线通讯设备等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
2、不服从调座安排及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未经允许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张(空白);
4、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影响考场秩序。
第二条 下列情况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
1、考试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传递考试信息;
2、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机会;
3、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
4、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并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
5、未经许可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6、恶意顶撞监考教师,故意起哄,扰乱考场秩序;
7、离开考场未交答卷或考试结束拖延交卷;
8、有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不听劝阻。
第三条 下列情况认定为考试作弊
1、闭卷考试中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翻看书籍、笔记、资料;
2、随堂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资料;
3、违反考场规则使用有存储和播放功能的电子产品、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等;
4、在身体、衣物或其他身边物品上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不论看与否);
5、为偷窥者提供方便或为他人提供答案;
6、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
7、传递纸条或试卷;
8、利用上洗手间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或与其他考生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9、答卷上填写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与本人身份不符;
10、试卷雷同者;
11、请他人代考或为他人替考;
12、协同作弊或组织作弊。
13、实验报告、设计作品、论文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第四条 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由教学部教务办公室参照以上规定酌情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由教学部负责解释。